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中,税收法定原则可谓税法的最高原则,被称为税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也是税收立宪最基本的标志,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其现代的机能在于保障纳税者预测可能性、经济生活的法的安定性。税收法定包括以下三个原则,即: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系比照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所建立的原则,由于课税的作用,系侵害国民的财产权,税收的课征作为立法者命令,缺乏事物法则性,必须有其他成立依据。其唯一成立根据乃是立法者的决定,也就是法律。成立纳税义务所必须具备的税收构成要件以及税收的核课稽征程序均应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只有在与税收的法律效果相联结的法律所定构成要件满足时,基于税收债务的请求权才可以成立,此亦即所谓课税的构成要件合致性。其一,课税仅于其由法律所规定范围内始得为之,此即课税的合法性,或者说无法律不得为,此即税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其二,法治国原则的另一消极内容则是要求政权的施为均应受法之拘束,不得与法之规定相抵触,此即税法的法律优位原则。由于课税不仅与构成要件有关,而且必须从法律产生法律效果,因此,课税的构成要件合致性概念极为严格。刑法所定广泛的刑罚裁量范围与税法中的税收确定范围并不相符合,税收的额度并非由公务员以载量决定之,而是以法律定之,只是有法律所定法律效果的选择权存在而已。如同对自由和所有权的侵害的一般法律保留原则,税法上法律保留原则亦特别渊源于民主的及法安定性的目标。
税收法定主义肇端于苛捐杂税的反抗,是近代法治主义的重要环节之一。不受法律约束的君主统治者总是具有横征暴敛的天性,只有纳税人自己决定自己的税负,才能在国家的课税权与国民的财产权之间达致衡平,避免蹈于税收不义,切实维护纳税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英国《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只有得到议会同意,方能开征税收,使得税收法定作为一种理论思潮被正式擢升为法律原则,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由此肇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尽管整个文本极为简约,但其第1条第1款至第6款在规定了国会及其组成之后,从第7款开始至第10款,每款均关涉税收的规定。《美国联邦宪法》涉税规定之细致、详尽,将税收的重要位置凸显无遗。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4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这些规定强调以公民的自由、权益为本,个人不再是行政之“仆从”,而是具有“人性尊严之公民”,行政机关必须给予尊重。基本权利的保障并非空洞的口号,必须透过信赖保护、比例原则等法律制度使之具体化、详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税收法定原则是当今各国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保护公民权利的两大基石。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目前,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几乎所有倡导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发达程度、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如何,均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加以规定,几乎无一例外地将相关税收立法权力赋予议会,在宪法中设置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并在相关规定中对税收的法治性质加以明确的阐述。我国《宪法》中直接的涉税规范只有一条,即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此规定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但不够全面和准确,对依法征税和单位课税未加规定。从语义上理解,该条款可能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二是公民的这种纳税应该依照法律。但问题在于,该规定中的“法律”究竟是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之狭义的法律抑或可解释为广义的法律并不明晰。对于我国《宪法》第5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学术界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相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却得出了肯定说和否定说截然相反两种结论: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隐含地表述了税收法定原则,但由于缺乏违宪审查的制度安排和实践,宪法规范的隐含含义并未被明确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并不足以使税收法定原则得以内嵌和呈现,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是不存在的。否定说是学界的主流意见。
税收无论对国家还是公民均属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中,都未作过任何规定。宪法对国家税收权力的归属规定长期付之阙如,既乏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征税是否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同意,在此等重要问题上的留白应该说是国家法治层面的极大缺憾,以致在税收实践中引发了诸多疑难问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宪法缺失,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律中而不是在宪法上得以确立。与大多数域外国家的宪法相比较,我国《宪法》对税收规定的特点就是以公民纳税的义务为本位。将纳税作为义务且明确载诸宪法文本,除中国之外,在世界上各国并不多见。当然,域外各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并不表示其公民就无需承担该义务。任何国家的公民皆有纳税义务,斯乃不言自明之意,即便宪法、法律对此并未明言,亦不致滋异议藉藉。在现代国家,税收关系是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规范的宪法可谓纳税人的“圣经”。虽然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也是多数国家宪法的基本内容之一,但问题的关键不是公民是否有纳税义务,而是国家课征权力如何界定,对于宪法、法律而言后者尤形重要,而我国《宪法》恰恰对此未予明确开示。税收法定主义所解决的是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征税权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对处于弱势境地的纳税主体及其财产提供有力保护。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
德国着名公法学者卡尔·施米特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把当权者发出的每一指令理解为‘法’的话,那么依法行政就变成彻头彻尾的专制行政了。”哈耶克说:“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比其他领域更为凸显。”政府自然乐见于少花钱、多收税,最好能不花钱也收税。税权先天上就比其他公权力行为更受宪政价值关照和宪法权利保障理念的束缚。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前,法律在我国税法体系中所占权重甚低,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三部税收法律,加上《立法法》修改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和资源税的立法迅速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以及2016年制定的《环境保护税法》,大多数税收事项仍然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或“草案”的面目出现,尚未经过人大正式立法。由于没有完成立法程序,税法在民众心目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遭受贬损,税法在国民的意识中淡薄,既不利于税制建设和征税工作的开展,又不利于企业依法纳税。绝大多数税收法律规范都是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形式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以实施细则、通知、规定、批复等形式公布的规章和税收政策,还有各地方制定的屈指难数的涉税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占据主导地位的税收规范体系的形成固然源自应时之需、正式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等原因,但由此造成税法刚性的缺失以及民众对税法自身品质的质疑也是昭然若揭的,使依法治税异化为依“法规”治税、依“规章”治税。行政机关毕竟并非民意代表机关,而尽可能保障公民参与法律的制定正是使公民能够尊重法律、自觉服从法律的基础。同时,税收行政立法机关又是税法执行者和税款使用管理者,多重身份的混同决定其关注的焦点更多的在于自身的职能需要和执法的便利性,而与现代法治“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合本身利益的法律”的精义背道而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只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
(二)税收法治之道的实践取向
法治与税收有着天然、本质和密切的联系。税收法治主要是以法律制度为躯干,以民主为目的支持,以税收人权保护为灵魂。税收法定主义是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相伴相生的。税收法定主义带有价值取向,主要旨在解决税收立法权归属问题,即谁可以启动征税权。至于具体的内容,是不断充实的结果,细化为具体的立法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将国民从国王的恣意课税中解放出来的作用,从孕育到诞生,在血液中天然地蕴含着民主精神。在“没有代表则没有课税”思想指引下,课税权必须获得国民的同意,必须依据由民意代表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加以行使。正是这种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对法治主义普遍确立产生了莫大的影响,以塑造体现纳税主体意志的税法的自我课赋品格,保证税法出自纳税者自己意志的形式正义。但这其实主要是“合法性”问题而非“合法律性”问题。相对而言,合法律性要求合乎规范,合法性则要求合乎公众价值上的同意。合法律性追求如果不能获得公众价值上的同意,就会与合法性追求发生冲突。“如果在立法过程中炮制了不合理的税法,而在执行过程中因遵从税收法律主义法理而被迫得以严格执行,其结果将是有害无益的。”凭借其特殊的优势地位,国家的税收立法权力势不可挡,而“依法治税”却又成为掩盖这种财政汲取扩张的最佳手段。不少关于提升税收立法效力等级的话语万变不离其宗的语用学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强化税法的刚性与权威,为税务机关提供得心应手的课税工具。
在“依法治税”论者看来,“当前急需要解决现行税制中试行条例、暂行规定办法的税种的立法工作”,“只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完成了立法手续,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均未完成立法手续,我国税收目前大部分未完成立法手续。”所谓提升税收立法效力等级的过程,就是“使之法律化”而完成正式立法手续的过程。把提升税收法律效力层次仅仅看成是完成法律手续,是典型的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浮浅表面化曲解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宫刑,必将造成大众寻求法律救济也其道无由。若诚如其言,那么我国所有的税收法律在很短的时间内都可以完成这一道手续。事实上,在形式上完成这一道手续后的“税法”仅仅能够强化“依法治税”,而对税收法治仍然无济于事。“法律并不能引起其自身对合法性的信仰,我们并不能为了合法律性而赞同合法律性。合法律性存在并且制造出那些形式上正确的陈述,这不足以使人赞同。”长期以来,“依法治税”的话语往往喻示着现行的行政法规对税收征稽如同铅刀一割,税收法定主义常常被理解成为由狭义的法律来规定税收,提升税收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被视为能够增加税收的“尚方宝剑”。准此见解,税收法律的强化将会演变为税收法律专制主义,最终的结果不是税收法治,而是将税收人治披覆以税收法制的光鲜外衣。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法制与法治二者虽然仅是一字之差,却并不是停留在玩文字游戏层面,而是代表昭然不同的法治观念。有“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人们形象地把“制”称为刀旁制,而“治”则为水旁治。“刀制”注重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静态的法制;“水治”则全面涵盖立法、执法、监督等法治的各个环节,是动态的法治。加强依法治税成为堵塞漏卮的利器,但权力的运作往往轶出法定的空间。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现实运作中,水治被刀制所消解、化约,依然扮演着刀制功能,税收法定主义往往被阉割为对行政权力深入细化的法定,造成部门利益法律化,“口含天宪”的行政权力空间日益扩大化,而宪法是将权力装进笼子的最高法律,刀把子思维造成税收法定主义的名实相乖,徒存皮囊,而元气斫丧,精髓汩没,税收法定成为一种虚幻的符号,甚至使得税收法定主义被形同橡皮泥一般被解构为“依税收立法”,这样进一步造成财政支出的“无度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被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凸显了未来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虽然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被称为“管法的法”《立法法》在修改二审稿中“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的条文,基于相关部门所主张的税率调整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需要保留弹性空间的理由,被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但最终因为学术界的坚持和呼吁而峰回路转,使得税收法定原则得以体现。随着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法》中笃定扎根,房地产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七大税法迅速一并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因为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此前《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因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并将此前《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0项、第5条第3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内容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与此同时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修订中得到贯彻落实的渐进式变迁。不过,实在法受到形式主义的顶礼膜拜,也可能阻滞人们对价值理性的关怀。
三、税收结构的优化
普维亚尼提出,为了减少纳税人对税收的反抗和抵触,统治集团总是尽力创造财政幻觉,这种幻觉会使纳税人觉得所承受的负担比实际上的负担要轻,使受益人觉得提供给他们的公共商品和服务的价值比实际的价值要大。这种具有弱化纳税人税负痛苦的财政幻觉,可以称为乐观的财政幻觉或普维亚尼式的财政幻觉。布坎南赞同普维亚尼有关财政幻觉的理论,并将这一理论应用于民主财政的研究,布坎南认为“在充分民主的背景下,不论最初的组织动机如何,财政制度能够根据它们产生财政幻觉的倾向进行分析和排列”。与弱化税负痛苦的普维亚尼式财政幻觉不同,布坎南强调的是在财政民主过程中如实或放大税负痛苦的悲观式财政幻觉,故而被称为悲观的财政幻觉或布坎南式的财政幻觉。税收作为对纳税人私人财产的强制性合法征缴,在造成其预期可支配财产损失、削弱其满足自身需求的支付能力的同时,必然会在其主观心理上产生某种程度的税负痛苦。作为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感受,税负痛苦在主体认知方面形成的乐观或悲观财政幻觉的不同效应,具有迥然各异的实践意义。悲观的财政幻觉能够强化纳税人对税收负担的主观痛苦,使其对税收制度安排及其变动更为敏感,更为审慎地对待财税集体决策行为。乐观的财政幻觉有助于弱化纳税人对税负痛苦的主观感受,使其更容易接受、支持现行财税制度安排或财税决策。造成普维亚尼式的财政幻觉的信息不对称或者由于相关信息无缘与闻而导致“客观无知”,或者由于普通民众知道自己完全无缘置喙而不闻不问导致“主观无知”。
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民众因为苛捐杂税苦不堪言,给予“民国万税”的讽刺。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减轻民众的税负感,与民更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50年9月29日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将“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作为税收基本政策。苏联首席财政专家拉沃罗夫来华宣扬“非税论”,其在中国《税工研究》1949年第15期上发表的题为《苏联的税收制度》的文章认为,苏联的大部分国库收入都是靠着社会主义企业各部门,以其一部分利润归国家所有。1953年我国酝酿税收制度改革前后,由于对民国时期苛捐杂税的深恶痛绝以及对社会主义税收本质的模糊认识,“非税论”通过苏联专家作报告和报刊介绍的形式在更大范围内得以传播。从政府到广大民众都轻易地接受了“非税论”。1958年“大跃进”前后,“税收无用论”的思潮在社会上涌现、盛行,取消税收的主张在财政部会议上占大多数。我国1959年在辽宁省锦州市等地进行“税利合一”试点就是这种非税论付诸实践的具体体现,强调简化税制,错误地认为税不如利,力图实现所谓“无税国家”,虽然迅速发现行不通而被紧急叫停,但税收上的“非税”理论并未彻底消除,在以后相当长时间仍在起作用。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
改革开放后进行的两步利改税改革即是对于此前非税论的彻底拨乱反正。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属于“自产国家”,那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向政府运转依赖于税收的“税收国家”转型。这种转型过程势必存在偏好于间接税的路径依赖。由于历史惯性形成的依赖路径,我国目前税制远祧《禹贡》《周礼》和《管子》等所提出的“寓税于价”主张,近惩旧中国苛捐杂税在民众心中遗留的历史阴影,呈现出严重依赖间接税的结构性特征。在这种间接税制为主导体制下,国家税收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的名义增长,而且国家在新增产出的分配过程中居于极为有利的支配地位。
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异是让间接税真正担税者处于不利地位。在间接税中,纳税义务人与实际担税人相分离,从而使得一些间接税在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仅为名义上的纳税人,其所纳税负最终被完全转嫁于消费者,最终承担了税负的消费者实为真正的纳税人。相较间接税而言,直接税更容易觉醒公共领域的权利意识。直接税的税负无法转嫁的昭明特性更容易有效传递税负痛苦,从而更加高效地将税负痛苦转化为民主参与的精神动力;而间接税则因税负的转嫁造成税负痛苦耗散,税负痛苦最终无法有效传导到税负最终承担者身上。换言之,间接税能够把纳税人的钱从其口袋拿走但是不会通知那部分钱是用来缴税的,因此被学者称为“部分隐性”的税收。由于间接税已对税收转嫁作了当然性的预先设定,对于直接纳税人而言,因为税负能够转嫁他人而一己之悭囊纤毫未破,自然不会体察浃髓沦肌的税负痛苦,容易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对于税负最终承担者而言,因为其不是直接的纳税人,在税负转嫁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条件下浑不在意,同样也容易产生乐观的财政幻觉。而直接税具有的现代意义上的“属人税”特性,因其不能转嫁税负的特性,税负痛苦会直接传递到纳税人身上,容易令作为直接纳税人的税负承担者产生悲观的财政幻觉,较之间接税更能凸显纳税人明确的主体地位和强烈税痛感,进而有助于提升其财政民主观念,激发其国家主人意识,更积极和主动地维护自我权利乃至参与公共财政的民主决策和监督,“更加关注税款的合法性来源和税款的去处,这将有助于民主宪政制度的扎根”。
如今,发达国家采用的都是以直接税为主,在税收体系中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即使处于辅助地位的间接税也因公开透明而使人们清楚地知道自己在纳税。消费者到商场、超市买东西,收款机打出的凭单上也会清楚地单独列明所购商品价格中税款的数额。正是由于税收的高度透明,公民即使对间接税的“税感受”亦颇为强烈,以至于1996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从次年4月起将原来3%的消费税率提高到5%时,招致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在美国,但凡购买货物的消费者都会明显地感觉到自己是纳税人。生活中可以说没有一项支出不要纳税,用“税多如牛毛”来形容亦不为过。而且纳税人所缴之税大多还是价外税,价是价,税是税,界限斩然。职是之故,纳税人对自己每一笔开销所支付的具体税额都一清二楚,明了于心。
如今美国的税收以联邦税为主体,约占总税收的70%,州和地方税约占总税收的30%。而美国的联邦税收则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和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中个人所得税约占一半、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约占10%。美国的州税和地方税则以财产税、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三者之和占75%~80%。其中销售税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考虑到财产税也由个人直接交纳,则美国的税基本上均系个人直接负担交纳。个人所得税作为美国的重要税种,从税收角度将宪法中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彰明较着地具体化。公民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承担对国家的责任,国家权力机关则通过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公民需要。美国的税制结构和格局使纳税人认为,他们才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这也是美国纳税人在财政民主条件下能够将税负痛苦转化为行使公共权利的精神动力、参政议政意识强烈的原因所在。
相对于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我国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政府的大部分收入依寄于增值税之类的间接税。一些专家认为,在我国,由于起征点偏低,纳税项目偏多,征税方式不合理,征税成本偏高,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居民个人除了极少的场合和在间接税的转嫁过程中充当负税人之外,基本上是不直接负有个人所得税之外的纳税义务的。这种向间接税一边倒、基本上由企业“独挑”税收负担的失衡状态,与国际上的通行税制结构格局迥然相异,意味着我国税收与居民个人之间的对接渠道既极其狭窄,又只能触及收入流量,对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调节包括收入流量和财产存量在内的贫富差距而言,绝对属于小马拉大车,心有余而力不足。在2011年个税起征点调整之前,纳税面大概是28%。如果将调整免征基数到3000元,在所有纳税对象当中只有区区12%的人纳税。然而,12%的这部分人也怨言啧啧,83%的网民表示反对这3000元的起征点。财税应该有利于培育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应该扩大缴税的人群范围,逐渐从“少数人纳税”的税种向“大众税”转变,让普通一班人都量能而税,虽机括甚微,但所关匪细。如果一味提高个税起征点,将导致缴纳个税的人口比重过低,削弱人们对社会、国家的认同,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助长只顾自己“安居乐业”的社会情绪。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众所周知,我国有20多个税种,许多税都包含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里面进行较为隐蔽的课征。不论是超市购物,还是交电话费等等,商品和服务价格中都包含着增值税等间接税,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就实际上在进行交税,只不过凭证上并不写出来。消费是人人都需要的行为,消费多者多纳税,不消费就不纳税。1995年以来税收年平均增长20%,而GDP年均增长不到10%。截至2008年7月,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全国财政收入依然比上一年增长26%,以至于财政学者对税收弹性过高殷忧不已。在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税收痛苦指数”排行榜之后,中国大陆地区在2000年到2009年的排名都在前五名之内。2005年与2009年更是赫然上升到全球第二,仅次于法国。虽然不能单纯依据“税收痛苦指数”遽称中国为“税负大国”,但也可以说明我国消费者在如此相对偏重税负中厥功甚伟。由斯而论,不承认间接税的真正担税人是纳税人,显然有违公正原则。在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税法上的纳税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负税人,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税金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民众在消费活动中不知不觉缴纳的隐含于价格的“暗税”远非通过所得税缴纳的税金所能及,但绝大多数人往往根本意识不到自己负担了税收,一若与己漠不相属,茫然不知这些税收的实际归宿,皆此之由。一般而言,税收复杂性主要由两个因素所致:总税收收入分解于不同税收以及这些个体税收的可见度。与以前其他各种商品税调整波澜不惊、鲜人问津的情形相比,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所以引起人们的重重热议,就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收归宿灼然至明,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使纳税人真切感到“税痛”。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税收方面采用尽量隐蔽的方式,不像美国实行价外税,而是大量税收以价内税的形式存在,不明示税收金额,收税于无形,使民众只关注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狭隘一隅而对自己负税的大端大节罕所措心。
当然,财政幻觉按照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划分为政府主动创造幻觉和财政制度派生幻觉:前者是指政府有意造成纳税人产生税收负担的错觉,以达到扩大公共支出规模和提高公共品支出水平之目的;后者是指财政制度本身会使纳税人产生税收负担错觉。现代西方财政学者仅限于对政府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主动或有意主动创造幻觉进行讨论,然而,现实中有些财政幻觉往往是财政制度自身演进和优化过程中派生的副产品,并非政府制度设计的初衷。例如,目前西方财政学者讨论最多的间接税、债务融资、政府间转移支付等产生的幻觉,皆为制度派生幻觉而非政府主动创造的幻觉。让商品价格中包含税款但同时又不标明税款以降低纳税人的“税痛感”,固然是世界各国屡试不爽的征税艺术,但我国选择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并非为了“蒙蔽纳税人”,而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税法建构的空间依赖性较为明显,在近代中国尤然。中国近代以来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历史惯性,在如同”共和国的税制体系中赓续不绝。从客观来讲,间接税制虽然有利于减少征收的阻力和成本,但这种制度选择从来就不是民主财政的选择模式。世界各国的间接税税制在理论上因其易转嫁性和隐蔽性,令纳税人的纳税身份阒然就湮,使其本来交了税却懵懵懂懂以为自己没有交,客观上造成纳税人对自己的实际税负不知情,导致纳税人身份自我认知的模糊,形成普维尼所谓的“财政幻觉”,从而不利于纳税人权利义务意识的培养,与民主政治下公民广泛参与和高度知情的要求相去甚远。
“财政幻觉的一般观念是,存在某种没有被公民观察到或没有充分观察到的政府税收来源。如果这些来源的资金被花费了,那么一些或所有公民都会从这些花费中获益,而对于政府的支持就会增加。因为公民不清楚这些开支的来源,所以,他们看不到支付更高税收或错过税收削减而带来开支增长的痛苦。”在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普通民众认识不到商品已然悄无声息隐含税款,即便知道也不清楚含了多少税,对税收是否合理往往一头雾水,有交税之实而无法律上纳税人之名。正惟如此,绝大多数人不但意识不到自己对国家税收的贡献,相反,认为自己的负担很轻甚至完全没有贡献,甚或为没有给国家提供税收却享受公共服务而怀惭负疚。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废除农业税后,很多人就欢呼说,农民从此就再也不用纳税了,不仅不纳税,政府反而发放补贴,因此有些农民十分感谢政府养活了自己。此等说法殆非笃论,迷本昧源,未谙农民只要购买生产和生活资料,就悉无例外须间接缴纳各种税款。“国家养人民”中国式的财政幻觉是在信息不充分条件下产生的认知偏差,恰如北野弘久所言,在间接税制下的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地位,“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纳税人的知情权之类权利,与负税人无相关涉,使得负税人因为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上所说的“纳税人”而权利保障棘手难措。在“蒋石林诉财政局案”中,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减轻了负担的农民,在财政局长眼中连纳税人资格也被取消了,间接纳税的普通民众根本不被承认为纳税人,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知情权保护不免出现尴尬,维护纳税人权利、塑造与当代中国民主制度相适应精神内核的困难重重即此一端可见。尽管现代社会的碎片化渗入无数亚文化、角色和地位群体,但纳税是每个人都做的一件事。这种通用性使得税收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想象共同体”发展的关键因素。税赋的征课与缴纳是“事关毁灭的权力”的核心利益问题,在个人与政府之间并进而通过政府与整个社会之间建立最广泛和持久的体验关系,所划定的正是政府可以行为的圈界。相较于“税痛”的感觉并不强烈而隐含在商品中的间接税令实际纳税的人没有纳税人的名分和权利,直接税的征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对公民财产权的直接剥夺,更能激发公民“税痛”的感觉,触及每一个公民的敏感神经,在培养民主参政意识方面具有难以企及的优势。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
兽医小店:今天又被宠物鄙视了 报刊社 仙武圣诀传 至怪秘传 深宫(女尊) 啥?京城的小神棍封官拜相啦?! 女大特种兵,勇闯无限流游戏 我在西游路上收徒弟 梦选之子 女扮男装掰歪全宿舍,修罗场了! 爱错一人,毁了一生 横推武道,从娶妻生子开始 历史直播:开幕剧透老祖宗被气疯 华夏先祖来助,女帝冠绝神州 人在玄幻写日记,我真不是曹贼啊 跳楼后:你们的东西,都是我的 霜华绽世 喜大普奔,修真界大杀神有人管了 林渊:军统与地下党之间的周旋 抗日:从民团开始
听说过葵花宝典吗?欲练神功,挥刀自宫。错了,完全错了!那本葵花宝典是盗版地,真正的葵花宝典不是这么练地...
看惯了各种穿越美漫,换个口味来试试网游版美漫吧。 这是一个穿越重生的外挂玩家努力成为科学家,一边坑钱一边收拢各种黑科技的故事。 看一看瞧一瞧啦,山...
才子佳人的话本最是不可信。上一世的姜姝就是话本看多了,恋上新科平民状元样貌,一朝嫁娶才发现家有原配,堂堂侯门嫡女落得为人平妻。爱女惨死,生无可恋,一身荣耀却为她人做嫁衣裳。重来一世,看她下堂妇重为闺秀,只是红罗昏帐,重生回洞房花烛夜是怎么回事。洞房花烛,滚出~她要休夫!如果您喜欢下堂春锦,别忘记分享给朋友...
1V1双洁意外得到金手指的顾笙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乐极生悲,穿越成男频七十年代致富文里的路人甲。虽然上有极品后奶奶,下有重生小姑姑,可顾笙也不是吃素的,耍的她们团团转。而且原主弟弟是未来著名大学教授,妹妹是未来著名服装设计师,爸爸是未来企业家。顾笙嘿嘿一笑,都是未来的大佬,这可不就是躺赢的人生。于是顾笙开始撸起袖子养大佬,还不忘找回失忆的大佬爸爸,没成想自己居然变成了女大佬。当顾笙决定抱好锦鲤小竹马的大腿时,傅瑾傲娇冷哼你见过哪只锦鲤有腿?顾笙声音娇软那我抱紧你吖~如果您喜欢穿进年代文后我躺赢了,别忘记分享给朋友...
关于楚汉苍狼特种士兵穿越秦末举义旗,与项羽做兄弟,娶美女当老婆,攻破垓下十面埋伏,改写楚汉争霸历史!讳岩书友一群159464802!支持讳岩!支持楚汉苍狼!另外推荐一本好书,夺心诱惑豪门囚宠妻,女频经典,与虐文不同,它会带你体会一种青涩的美。...
关于恃宠小娇妻五爷,要抱抱!作为江城最野的崽,姜甜干了件大事儿,把那个站在江城巅峰的男人,陆家五爷陆之霆,睡了!小渣女本想翻脸不认人,谁知陆之霆火速和她领了证,姜甜暗叹,上了贼船。作为江城最野的崽,姜甜干了件大事儿,把那个站在江城巅峰的男人,陆家五爷陆之霆,睡了!小渣女本想翻脸不认人,谁知陆之霆火速和她领了证,姜甜暗叹,上了贼船。谁知婚后,传说中的高不可攀的陆家五爷,却将她宠上了天!而众人只道人前陆之霆对她的万般宠爱...